晚饭喝过酒
第二天早上能否驾驶机动车?
答案可不一定!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春城街道某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陈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张某驾驶车辆时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36.4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经民警讯问,张某在案发前一天18时许的晚饭期间喝了酒,第二天早上以为自己已经酒醒,抱着侥幸心理驾驶车辆出门买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裁判结果
阳春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的行为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口号日渐深入人心。但如本案所述,即使被告人张某是前一天喝酒,由于每个人的解酒能力与先天遗传体质、是否经常喝酒、年龄、体重等都有关系,根据人体的代谢规律,如果没有在足够的时间内代谢掉体内的酒精,那么第二天体内的酒精含量仍有可能超过法定阈值。而认定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情形,是以当事人驾驶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并不以饮酒与驾驶的间隔时间计算。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喝酒后要充分休息,确保身体中的酒精已经代谢完毕,方可驾驶机动车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