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午,阳江中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诉被告江门市某有限公司、王某、莫某等9人环境污染民事诉讼案。
▲庭审现场
该案是阳江中院自7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后,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的首宗环境损害赔偿案。
江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期间,由副总经理王某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1180吨含镍浸出渣交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司徒某某父子处置。后司徒某某父子转手给莫某。莫某雇请司机刘某等将其中约7000吨固体废渣倾倒至白沙街道某垃圾场,造成了情节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
案发后,上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已被判处刑罚。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以上述单位和人员的行为造成了当地环境污染为由,向阳江中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庭审上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