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17刑更1719-1725号
本院受理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提请的对沈耀军等7名罪犯减刑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沈耀军等7名罪犯的减刑提请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5日。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异议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审判监督庭或邮寄到本院审判监督庭(地址:广东省阳江市东风三路145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529500)。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