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17刑更1617-1718、1726-1727号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阳春监狱提请的对梁严元等104名罪犯减刑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现将裁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25日。如对本院裁定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审判监督庭或投寄到本院(地址:阳江市东风三路145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529500)。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