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经营性。职业放贷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近日,阳西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看似“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法官对案件的仔细研判,最终认定该借贷人为“职业放贷人”,依法判决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6日,李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梁某借款15000元,并立下《借据》一份交由梁某收执。该《借据》载明:兹有本人李某因生意周转困难,现向梁某借现金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整)。以上借款利息同意按月利息2.5%计算。李某在该份《借据》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借款后,李某没有偿还过借款给梁某。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梁某自2012年7月起至2021年1月间作为原告提起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共有16件(包括本案),案件涉及借款共26笔,累计借款金额高达2233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5%至5%不等计收,起诉的被告有黄某、梁某、吴某等多名借款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属于职业放贷人,依法认定梁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借据》无效,遂依法判决李某返还借款1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参照借款期间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梁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梁某反复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法院依法认定其属于职业放贷人。梁某作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贷款目的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等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本案是阳西地区首个认定职业放贷行为无效的案件。近年来,阳西地区的民间借贷乱象丛生,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法院。2019-2021年,阳西县法院每年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基本在1000件左右,约占当年全院民商事案件的三分之一。民间借贷行为极其不规范、隐蔽性极强,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极大的风险。职业放贷行为更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甚至催生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依法认定梁某的职业放贷行为无效,对于净化阳西地区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违规放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化解民间借贷案件审判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