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17强清4号
本院根据广东金阳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受理阳江市金阳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查,阳江市金阳实业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裁定终结阳江市金阳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