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前欠下债务
去世后
其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
此种情况下
债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某村委会与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关某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某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立案执行前,关某及妻子袁某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儿子关某甲并办理房产转让登记,关某甲以涉案房产作抵押担保向第三人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立案执行后,关某死亡,袁某、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均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放弃对关某遗产的继承权。
为实现债权,某村委会先后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复议,请求变更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三人为被执行人,在继承涉案房产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辩称,其已放弃了继承权利,应当无需再对关某生前的欠债承担还款义务。
裁判结果
阳江中院终审裁定:变更遗产管理人关某甲为涉案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关某所有的某房产的遗产范围内对某村委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驳回某村委会的其他申请请求。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履行依法缔结的民事协议,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同等保护。被继承人去世后,仍应以其遗产清偿其生前合法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不代表其对遗产管理权的消失,除非其依法将遗产管理权向相应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进行了移交,否则仍然具有管理遗产的职责。
本案中,袁某、关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仍系关某的遗产管理人,本来均应履行处理被继承人关某债权债务的职责,在管理关某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某村委会债务的责任。但鉴于关某被继承遗产中的涉案房产现登记在关某甲名下,且关某甲以涉案房产作抵押担保向第三人借款15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关某甲实际上已控制、使用涉案房产,故应由关某甲在管理涉案房产的遗产范围内承担遗产管理人义务,处理被继承人关某的债权债务。关某乙、关某丙放弃继承并没有规避处理被继承人债务,应尊重其请求不承担关某债务清偿责任的主张。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