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有一些意外发生
一名顾客入住旅馆
突发疾病不治身亡
旅馆是否需要担责?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7日20时许
李某到陈某开办的旅馆住宿
黄某随李某一同入住
同日21时30分左右
李某因胃痛让黄某到药店买药
次日凌晨3时10分左右
李某致电陈某打开旅店大门
称要回家
陈某开门后
李某无法推动其摩托车
蹲下后顺势躺在地上
陈某欲扶李某坐起
但因其坐不稳仍躺在地上
陈某遂打电话120急救
并跑上楼上告诉其同行人黄某
黄某到一楼后对李某进行人工呼吸
救护车赶到时
经现场医生诊断李某已经死亡
经鉴定
李某符合心肌炎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
事发后
李某家属认为陈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陈某、黄某处置不当、不及时送医
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
阳东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主要体现在对其经营管理的场所
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
陈某在李某倒地后拨打急救电话
黄某采取了人工呼吸
以及心脏复苏按压的救助措施
其二人尽到一般人的救助义务
不构成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阳江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体现在对经营、管理场所及配套设施
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是否对常规风险作出明确提示
以及在危险发生之后
是否及时采取社会普遍认同的救助措施
本案中
李某的死亡令人惋惜
但被告方已采取
一般人都会使用的救助措施
不能苛求他们实施专业的救助措施
否则
只会让救助人产生“知难而退”的想法
使救助他人成为一件“高风险”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
公民个人应当好自己生命的第一责任人
了解身体健康状况
评估自身行为风险
合理运用法律维权
转变“伤者为大”
“有损必赔”的思维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