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近年来,阳江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中小微企业司法服务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次发布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涵盖妥善解决因疫情引发的纠纷、解决烂尾楼盘历史遗留问题、“活封”设备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依法准确认定商标侵权、“云”调解妥善化解企业纠纷等内容,反映了阳江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责任与担当,同时也期望为广大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进一步提振信心、鼓足干劲。
适用不可抗力妥善解决疫情导致履约不能困境
——两房地产公司与某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甲、乙两房地产公司为销售其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与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8日至2月7日,某营销策划公司依约支付给两房地产公司履约押金40万元,如在合同期间未完成20套以上房屋销售任务,该押金不予退还。后某营销策划公司所在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无法组织人员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商品房代理销售,导致未能按约完成销售义务。某营销策划公司认为,无法履行合同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房地产公司返还40万元押金。
【裁判结果】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两房地产公司与某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某营销策划公司没有依约完成合同销售义务本属违约,但由于某营销策划公司系受疫情影响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依法应适用不可抗力规定,故判决两房地产公司退还40万元履约押金给某营销策划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依法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新冠肺炎疫情在局部地区出现,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中,某营销策划公司因突发的疫情,对其履行销售义务带来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阻碍,判令承担违约责任明显不公。阳西县人民法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作出裁判,对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挑战、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
现场化解矛盾纠纷 助力烂尾工程复工续建
——刘某诉莫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莫某将某楼盘建设外墙综合脚手架搭设工程分包给刘某,工程价款按现场搭建面积实做实结。双方签订协议后,刘某进场施工。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楼盘建设从2015年7月开始全面停工。因能否复工存在不确定性,脚手架搭设工程一直未进行结算,现场的脚手架材料也因长年风吹雨淋,早已锈迹斑斑无法再次利用。停工将近六年后,刘某于2021年3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莫某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停工损失。
【调解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该烂尾项目现已由新开发商接手,在复工续建前需要尽快妥善解决早年的遗留问题。为加快案件审理进程,让烂尾项目能够尽快重建,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工程现场进行测量结算,共同确认尚欠的工程款438335元、停工损失费95万元。最终,双方当事人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案件得以高效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助力烂尾项目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典型案例。该类案件往往存在当事人争议大、涉及利益复杂、影响人群广等特点,若通过司法裁判方式进行处理,通常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进行造价结算,有质量异议的还需要进行质量鉴定、修复费用鉴定等,纠纷解决时间较长。本案中,承办法官通过前往工程现场,亲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测量,仅用一天时间彻底化解了矛盾纠纷,为烂尾项目顺利重建创造了有利条件,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活封”+调解 助企业渡过难关
——两供应商公司分别诉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阳江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因未能按期支付货款,被两间供应商公司分别起诉及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该公司的生产机器设备及冻结公司的账户。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与两供应商均已合作多年,此次迟延支付货款是受其东莞关联公司出现事故的影响所致,该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经营,分期支付拖欠货款的成功率较大。承办法官对该公司设备采取“活封”措施,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的情况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结果】承办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案件当事人,对拖欠的货款进行结算,并协商支付方式。两间供应商公司起初均要求一次性支付,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表示没有能力一下支付几十万元的货款,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采取逐个调解的思路,耐心与两间供应商公司沟通释法,告知法院已现场了解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的经营状态,并逐步调整分期支付的金额,最终均一致达成分期支付货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后续解除对某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对其生产机器的查封措施,该公司的生产经营重回正轨。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活封”措施和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买卖合同纠纷,推动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典型案例。在疫情反复的大背景下,很多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通过优化诉讼服务、多元化解涉企纠纷、审慎采取财产保全等方式,帮助中小微企业缓解因涉诉引发的经营困难,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合理保护商标专用权 保障企业后续经营发展
——武汉某公司诉阳江某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武汉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1037869号“”、第23148222号“”及第39487742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茶馆、咖啡馆、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等。在武汉某公司长期经营和宣传推广下,涉案商标具有了较高知名度。阳江某奶茶店是一家经营奶茶、饮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其点单台使用了“”标识,与武汉某公司的第39487742号“”商标相同。此外,某奶茶店的店铺招牌、装修均使用特大字体注明“烤奶先生”,在外卖平台显示的商家名、付款页面,以及制作的奶茶杯贴及封口膜也显著标注“烤奶先生”。武汉某公司主张,某奶茶店的经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奶茶店在使用“”标识的同时,更为突出地使用了其自身的“烤奶先生”标识,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即可区分,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某奶茶店的行为不构成对武汉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故判决驳回武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武汉某公司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商标侵权界限的典型案例。良好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方面,要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规范行业有序经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也要对商标保护情形进行依法认定。本案中,某奶茶店对涉案商标标识并未构成商标性使用,尚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江城区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认定涉案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保障中小微企业后续经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云”调解 降低企业诉讼成本
——某光伏安装经营部诉王某、某电气工程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王某、某电气工程安装公司与某光伏安装经营部达成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某光伏安装经营部按约履行安装义务。项目完工后,王某、某电气工程安装公司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有余款二十多万元一直未付,某光伏安装经营部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江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向王某、某电气工程安装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材料,多次均未成功,后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送达。公告期将届满时,王某、某电气工程安装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到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愿意参加庭审。
【调解结果】考虑到该案的诉讼标的金额不大,案件当事人均不在阳江市江城区本地,且当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反复时期,承办法官在精准把脉纠纷症结后,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进行案情梳理和耐心劝导,积极倡导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的道德风尚。最终,双方通过云上法庭系统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在进一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后,承办法官还就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提供了建议。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延伸司法职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相对不足,缔约、履约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较多。本案中,江城区人民法院紧扣中小微企业市场活动的商业逻辑,加强调判结合,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推动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同时注重延伸司法职能,为企业防范风险提供建议,助力中小微企业提升规范化水平、防范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