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阳江中院将陆续发布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公司受让取得第100067号“图片”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为第14类,核定商品为:手表;注册有效期为: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被告冯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智利店铺”。2021年6月24日,上海表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智利店铺”支付234元购买“和平黑色表皮带”手表一只,在该链接下的商品网页中的产品展示均显示手表表盘十二点钟方向标注了“图片”标识。冯某主张其店铺采用“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消费者下单后再由被告冯某在第三方店铺下单购买相同产品,直接由第三方店铺发货给消费者,被告冯某并未见过涉案产品,故并不知晓其销售的产品是否侵害原告的商标权,要求免除侵权责任。上海某公司主张,冯某的经营行为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江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商品在商品详情页的宣传图片上显示表盘十二点钟方向有“图片”标识,与原告案涉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但该侵权产品实物与其宣传图片不符,手表表盘上十二点钟方向实为“和平”标识,故被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作为销售方,理应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情况进行了解,但被告从未见过自己销售的产品,甚至不清楚其宣传销售的产品与实际销售的产品不一致这一情况,故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现被告以此主张免除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冯某赔偿上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一件代发”经营模式的出现,涉拼多多、淘宝等电商平台商家无货源开店侵权案件频发,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容易忽略对产品来源合法性的审查,卖家往往认为商品由上家销售,只要自己能说明购买来源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方理应对自己销售的产品情况进行了解,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本案依法判决冯某侵害商标权,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