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4月26日是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为更好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力打击震慑侵权违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阳江中院将陆续发布五个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阳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国内公开出版发行音乐专辑《奇风新时代某专辑》的著作权人,该碟收录的264首歌曲中包括了涉案的114首歌曲,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公证书》载明公证取证的过程。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 约定使用两协会管理音像作品许可使用期限与著作权许可。但没有证据显示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已缴纳协议费用。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共114首歌曲,判令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赔偿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按每个作品300元计算。
法院判决
本案经江城区法院一审,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现判决已生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作品系相同音乐电视作品,认定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因对造成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都无法确定,判赔的经济损失不能准确量化,而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虽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缴纳版权使用费。综合考虑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及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批量提起诉讼等因素,酌定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应向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120元。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请赔偿金额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本案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主观过错程度方面考虑到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缴纳版权使用费,但江城区某娱乐有限公司具有尊重他人著作权,积极寻求获得版权许可证的意志,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可减轻赔偿数额。法院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体现公平合理性的同时,充分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制裁侵权行为,维护了著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