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民商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范围
一、本院受理下列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本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为5亿元以上至50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行政辖区的,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至50亿元以下的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包含本数)至50亿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3.本辖区内500万元以上至50亿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除外;
4.本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疑难、新类型和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5.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本院受理下列第一审行政纠纷案件: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本院受理下列执行案件:
1.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一审案件;
2.本院管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
3.依法移送本院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