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技能是一个优秀法律人的安身立命之本。然而,在法治的世界里,人心是杆称,法律是准绳,法律从来都不是冷冰冰的法条堆砌。正如英国学者麦克莱所言:“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诚然,善良的心不是法律,也不能代替法律,但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绝对不能摒弃善良,而应让法律在一颗善良的心上运转,让法律发挥出最好的社会效果。只有在深厚的善良氛围中,我们的法律才是真正服务于社会的良法。
法官裁判的不仅是纠纷,还有世道人心。古罗马法谚有云:“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如何在证据中突破,还公道于世人,更能体现一个法官的良知与担当。刘某为逃避赔偿责任,在店铺火灾后立刻将新买的豪车过户给亲戚,声称是用于抵顶十年前的债务,而孙某仅有刘某依然使用该豪车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恶意转移财产。法官通过调取刘某十年前的银行流水,详细调查刘某主张借贷关系的履行情况,对真假不明的案情进行精细的审查,对零碎杂乱的证据进行精心的梳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小心推理,大胆追随善良心证的指引,最终作出有利于孙某的判决。刘某面对改判时的平静也令我们法官坚信,善心仁道一直在,以善良的心作出裁判,最终能激发人们找回曾经迷失的善心。
法官裁判的不仅是案件,还有别人的人生。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裁判案件时应考虑的两大重要因素,但司法绝不是纯理性的独角戏,而是逻辑与价值、理性与情感互相博弈、协调互融的过程。在一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身患残疾年近六旬的村民张某在承包40亩土地经营养殖了25年,因对新时段应交的承包费争议而拖延支付,被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且无任何赔偿。违约者自负其责虽无可厚非,但是否违约不应是解除合同的唯一考虑因素。考虑到张某非恶意违约、违约情节轻微且解除合同对其生计影响较大等诸多因素,二审法官支持了张某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天理、国法、人情都是扎根于人心中的正义观念,作为正义守护者的法官,要善于通过高超的司法技艺,将专业的法律知识、正确的价值观、丰富的生活经验和人情伦理等融于一体,找到特定案件中体现普遍正义的最优方案,使裁判既体现法律的尺度,又体现司法的温度,实现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致情理法融合的最高境界。
大文豪纪伯伦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法官就属于这种能够触碰到上帝袍服的人。法官的眼光,常常徘徊在善恶交界之处。因为善良,我们才能头顶国徽、手执法槌,无愧于法官的光荣称呼,我们才能光明正大、坦坦荡荡,无愧于自己的人生选择!
(作者单位: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