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17破22号
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琪明的申请,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粤17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11月24日前,向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阳江市愉景花园愉雅阁802房;联系人:邓律师、孙律师;联系电话:13560061833、18620411943)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阳江市信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三路145号)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参加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