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有关买卖银行卡的犯罪案件层出不穷
还有人把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借”给他人
并帮忙支取账款
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碰法律红线
近日,阳东区法院审结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一起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9日,被告人许某某将其名下的账户提供给其朋友“宏立”用于接收资金,后将112900元取出交给“宏立”的朋友。经查,其中的65000元是被害人郑某某、陈某某、温某某、曾某某被诈骗的款项。
五名被害人分别接到电话,对方根据被害人职业,谎称需要采购红酒、铁床、床垫、海参等,要求添加微信,并要求被害人给指定的许某某账户转账用于采购,后联系不上对方发现被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接收,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电信诈骗等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多次收款、转账。一些人因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让不法分子利用该卡犯罪,不仅为警方破案带来干扰,也会给自己的信息安全带来隐患,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阳法君提醒,要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更不要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赃款,不当之利不得、不义之财不拿、不法之事不为。
同时,办案法官提醒,新年将至,冒充上司、同事、熟人诈骗,虚假投资诈骗,网络刷单诈骗、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等案件易发多发,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信他人的电话邀约和微信下单,不轻易转账或者汇款;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不轻易告知他人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等个人信息,从源头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