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隐匿资金、转移财产、销声匿迹、躲避执行……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阳江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震慑,有效维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减少违法、失信行为。现发布四起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及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典型案例,彰显阳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推动形成对拒执行为的强大威慑力,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犯罪行为的浓厚舆论氛围。
目录
01转移、隐瞒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02虚假转让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03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判决被判拒执罪——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04变卖已被扣押的财产被判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叶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
一、转移、隐瞒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民事纠纷被阳春市法院强制执行。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案件诉讼阶段,法院已依法冻结其在广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为规避执行,王某将该公司迁离原办公经营场所,并且拒不按要求将该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提供给执行法院,致使法院对冻结的上述股权无法评估,导致执行不能。除此以外,王某还隐瞒有债权在广州市番禺区法院申请执行的事实,并在上述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逐步转让财产。
裁判结果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认罪认罚、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等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王某故意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给执行工作增加难度制造障碍,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法院判处刑罚。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个人都应该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向“老赖”亮剑,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虚假转让财产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
——许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个体经营者许某得知自己的工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预见将会承担大额民事赔偿,为了防止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自己的财产被法院查封和执行,将其经营的五金商行、小型汽车分别虚假转让给妻子的表姐、哥哥。该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许某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2020年7月,阳春市法院向许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因许某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法院于2021年2月决定对许某拘留十五日。案发后,许某赔偿了580000元给执行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对许某表示了谅解。
裁判结果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许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许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许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财产的方式拒不执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规避执行的典型方式之一。本案中,被执行人拒绝报告其财产情况,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涉拒执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促使许某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有力打破被执行人心存侥幸的幻想,对企图“逃债”的被执行人起到教育警示作用。
三、有财产却拒不履行判决被判拒执罪
——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和乙公司多次向某银行贷款,赵某为担保人。某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乙公司经公告催收仍不还款,丙公司将甲、乙公司及赵某等诉至法院。2016年8月,法院判处甲、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丙公司约3990.92万元及利息,赵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赵某并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赵某多次通过按揭或全款购买车房合计约498万元。公安民警在抓获赵某时,在其住所扣押现金约人民币107640元,港币742500元,欧元1700元。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于赵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承担将近4000万元债务的担保责任,但其非但不履行责任,还多次高消费买车买房,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穷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拒执罪审查,消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变卖已被扣押的财产被判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
——叶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案
基本案情
叶某的丈夫陈某涉嫌贩卖毒品被抓获,公安机关将陈某用于贩卖毒品的作案工具小轿车(该车登记在叶某名下)扣押在派出所停车场。2020年3月,叶某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备用钥匙私自将涉案小轿车开走,将该小轿车以人民币57000元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0年7月,经法院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用于贩毒的作案交通工具小轿车予以没收,由于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导致法院判决未能执行。
裁判结果
江城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扣押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由于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退赔款项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司法机关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扣押措施,即具法律效力,非经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解除扣押,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